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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明珠

  • 律所: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320131101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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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临海大道恒裕前海金融中心T1栋29楼

律师简介:

    刘明珠律师,刘明珠律师,系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从业年限超过十年。 刘明珠律师自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个上市公司、国企,也代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擅长投融资、公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事务、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对受托各类案件、项目认真负责,亲自办案,事先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策略,凭借其丰富的办案......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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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4日 来源: 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导读]: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上班前要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而且在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最常见的就是合同到期既自动终止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其它情况导致合同终止,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否可以另行约定

  虽然法律规定,除了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事项、补充保险等事项进行约定,但这并不等于任何事项都是可以纳入自由约定的范围的,比如少数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因职工操作失误造成的工伤事故概不负责、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等,即使这样的约定条款,职工事先是同意的,因为约定的事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应。


  同样,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法律也有限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等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单位不得假以;协商一致;的名义另行约定终止条件。一些单位想通过这种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况的办法,混淆解除和终止的概念,主要是想以逃避经济补偿金。更有些企业是想通过这个约定,逃避非法解雇的赔偿或规避裁员的程序,以达到随意解雇的目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此项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


  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2、法律后果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是不可以私自规定合同终止条件的,并且法定的情形只有几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是提起违约赔偿,合同终止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已经消除,但是合同中规定的保密协议等还是应当遵守。以上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

  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又不想借钱给对方或者不想向对方借钱了。在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当一方主张解除借款合同的,应该及时的通知对方,在解除借款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就可以解除。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的相关知识。


  一、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

  首先,我们要知道拟订、送达借款合同解除通知书需要达到的目的,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2、能够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


  其次,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点:1、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事实。2、对方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对方违约追究的权利保留。


  二、属于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当然要及时的发解除合同函,履行及时告知对方的义务,不然合同不能很顺利的解除并且也会带来其他诸多的麻烦。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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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刘明珠[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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