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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明珠

  • 律所: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320131101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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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临海大道恒裕前海金融中心T1栋29楼

律师简介:

    刘明珠律师,刘明珠律师,系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从业年限超过十年。 刘明珠律师自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个上市公司、国企,也代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擅长投融资、公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事务、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对受托各类案件、项目认真负责,亲自办案,事先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策略,凭借其丰富的办案......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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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可以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来源: 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导读]: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可以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应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由除当事人外的另一人代为履行,这里的另一人就是法律中说的第三人。那么对于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它与由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区别呢将会为您分析解答。

一、合同第三人履行的相关法条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也被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1、《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3、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此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与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相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第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别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不得造成消极影响,即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4、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二、两者的区别

合同虽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但是合同作为一种交易关系,往往是连续交易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在合同的履行中常常会涉及到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为保障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中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从这两个规定来看,对于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法》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并不将参与履行的第三人作为合同相对人对待,使其既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

合同的履行中,第三人的存在并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只需根据根据债务的顺延,第三人会代替当事人成为合同履行的当是人。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与合同履行由第三人履行是不同的,各位需要准确的区分两者的定义。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二、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综上可知,债务履行不鞥能的情形主要就包括了标的物已经灭失、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不能交付、因为债务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而针对不同情况的履行不能,那对应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