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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 刘明珠

  • 律所: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320131101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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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临海大道恒裕前海金融中心T1栋29楼

律师简介:

    刘明珠律师,刘明珠律师,系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从业年限超过十年。 刘明珠律师自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个上市公司、国企,也代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擅长投融资、公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事务、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对受托各类案件、项目认真负责,亲自办案,事先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策略,凭借其丰富的办案......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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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 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 来源: 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导读]: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

  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期履行需要双方共同去进行,进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需要遵循相关的履行原则的。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

  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二、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哪些原则呢

  《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合法;


  2、公平;


  3、平等自愿;


  4、协商一致;


  5、诚实信用。


  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


  1、平等自愿;


  2、协商一致;


  3、不得违法。


  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劳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时候所遵循的原则是不一样的,不要弄混淆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我国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实危险;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否则,法律没有必要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存在的当事人给予特别保护。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义务,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而不能凭空推测或根据主观臆想而断定对方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