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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 刘明珠

  • 律所: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3201311015275

  • 电话:18038087726

  •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临海大道恒裕前海金融中心T1栋29楼

律师简介:

    刘明珠律师,刘明珠律师,系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从业年限超过十年。 刘明珠律师自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个上市公司、国企,也代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擅长投融资、公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事务、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对受托各类案件、项目认真负责,亲自办案,事先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策略,凭借其丰富的办案......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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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条件 合同终止函范本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导读]: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存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终止函范本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因终止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 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 乙 方: 鉴证机关:

  代表人: 代表人: 鉴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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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刘明珠[广东-深圳]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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