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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 刘明珠

  • 律所: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3201311015275

  • 电话:18038087726

  •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临海大道恒裕前海金融中心T1栋29楼

律师简介:

    刘明珠律师,刘明珠律师,系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从业年限超过十年。 刘明珠律师自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个上市公司、国企,也代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擅长投融资、公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事务、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对受托各类案件、项目认真负责,亲自办案,事先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策略,凭借其丰富的办案......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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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来源: 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导读]: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存的法律性质是怎样?

  核心内容:提存是一种法律救济,提存机关是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不是提存人和提存机关意思自治的结果。提存保管合同有法定最长期限。提存利用国家公信力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您一一介绍。


  法律性质关于提存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提存为公法上关系,至少为特殊的公法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1、公法上之关系说。此说认为,提存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受领提存物而进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2、国家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关系说。这两类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别。第二种认为提存为民事合同关系。又可以细分为三类:1、寄托契约关系说。2、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关系说。


  3、提存为私法上的寄托契约,并有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性质。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 :


  1、提存是出于对债务人因债权人迟延受领给付而不能解脱债务的一项法律救济,是提存机关对提存人提存行为的认可。


  这种认可显然是公法性质的。提存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和提存机关。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就可将标的物寄存在提存机关,从而在法律上就可以产生清偿债务的后果,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提存无疑是一种单方面法律行为。但是,提存并非仅是债务人单方面的行为,债务人必须到提存机关申请提存,经提存机关审查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提存实际上是提存部门依法定原因对债务人受债务的不合理拘束之救济,是国家以非诉讼方式干预民事活动、调整民事关系的具体体现。


  2、提存机关为国家所设,其参与提存的行为系履行公法义务。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除一般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共同商议或者说是合同的时限到期才能够解除的,假如是单方面的进行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合同解除后的违约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的效力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


  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


  三、合同解除后如何追究违约


  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是可以并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此等违约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消灭。实务中在对合同条款的设置中经常援引这一句话:此等条款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正是保留了合同部分条款的始终有效性。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解除后的违约的全部内容。合同的单方面解除其实就是一种合同的违约了,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多注意。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