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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明珠

  • 律所: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320131101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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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临海大道恒裕前海金融中心T1栋29楼

律师简介:

    刘明珠律师,刘明珠律师,系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从业年限超过十年。 刘明珠律师自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个上市公司、国企,也代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擅长投融资、公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事务、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对受托各类案件、项目认真负责,亲自办案,事先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策略,凭借其丰富的办案......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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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因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 来源: 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导读]: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当事人双方为了约定某些事情,签订合同是很常见的行为。如果不想继续约定了,可以合同解除也可以合同终止。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合同解除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合同终止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还是有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简而言之,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是:二者的效力不同;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因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很多劳动者由于自身的身体疾病原因,导致了不得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而且有具体的标准。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因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因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前: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008年1月1日后: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确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主张项目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资


  2、可主张项目:


  ⑴ 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⑵患重病: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


  ⑶患绝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


  3、计算依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确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主张项目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资


  2、可主张项目:


  ⑴ 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⑵患重病: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


  ⑶患绝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


  3、计算依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因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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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律师:刘明珠[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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