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18038087726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律师文集
律师信息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 刘明珠

  • 律所: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3201311015275

  • 电话:18038087726

  •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临海大道恒裕前海金融中心T1栋29楼

律师简介:

    刘明珠律师,刘明珠律师,系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从业年限超过十年。 刘明珠律师自执业以来,曾服务过多个上市公司、国企,也代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擅长投融资、公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事务、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对受托各类案件、项目认真负责,亲自办案,事先帮助当事人确定诉讼策略,凭借其丰富的办案......更多介绍

快捷留言

1803808772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终止

怎么终止建筑合同 提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1日 来源: 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导读]: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怎么终止建筑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接受委托并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人为此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承揽合同,或者说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那么怎么终止建筑合同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怎么终止建筑合同

  发个书面告知书即可。但是,合同期内此行为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接受委托并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人为此向承包人支付价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承揽合同,或者说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三、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提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大家对于提存这个概念可能了解的不多,这是合同中针对保护债权人而实施的一个措施,债务人因为一些原因没办法进行偿还债务,会交出一些标的物由提存机关保存。那么提存的效力是怎样的提存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提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提存的效力是怎样的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二、提存申请书的模板

  法院提存申请书

  _______公证处:

  申请人_______在履行过程形成未了债务,现因,无法偿还,故申请将债务标的9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存贵处,以清偿债务履行合同,并请公证。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刘明珠-深圳买卖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文章来源:深圳买卖合同律师

律师:刘明珠[广东-深圳]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3808772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szyhtls.com/ [复制链接]